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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3-03
【实施时间】 2008-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州直城镇社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对于一级医院转型改造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进行规范;对二级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独立设置的要独立设置,中心的收费价格要和原医院区别开来,不能高于一级医院的收费标准。

  2.配备必需的医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除了承担公关卫生和健康教育等职责外,还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康复工作,须保证必要的医疗设备。各县市要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规定的设备目录,配齐中心和服务站的医疗设备。

  3.配齐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要按照自治区编织机构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机编办〔2007〕270号)精神予以配备。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3000名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各1名。要整合社区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将在街办(居委会)从事社区防疫、妇幼工作的专干统一纳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街办(居委会)的计划生育专干也要逐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发挥好社区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督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围绕以下重点工作,明确制定措施、抓好落实,扎实、有效的开展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真正发挥社区卫生机构的服务职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区卫生便捷价廉的服务。

  1.普及社区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对辖区居民进行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和防病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帮助居民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对辖区居民进行身体普查,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运用档案资料为居民提供针对性的保健服务。

  2.抓好社区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承担辖区内的疫情报告和监测,计划免疫和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预防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开展重大传染病和疾病的宣传教育,普及居民防病知识。

  3.落实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指导老年人进行自我保健。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4.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为辖区居民进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慢性病维持治疗;开展家庭出诊、家庭护理等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社区,方便群众就医。

  5.开展社区家庭访视和康复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提供疾病恢复期康复、残疾康复指导及服务。

  (三)支持社区卫生机构的发展

  1.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举办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新机编办〔2007〕270号文件要求,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保证全额工资及时到位。

  2.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所在县市政府负责保障。今后在城镇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中,按标准(不少于150平方米)预留小区医疗卫生用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3.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员进修、培养。卫技人员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必须到社区卫生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启动社区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的岗位培训工作,确保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

  4.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县级以上医院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流程。对社区卫生机构转来的患者及时接诊,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转回社区卫生机构继续治疗。

  5.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基金支付范围,在支付比例上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

  6.加强药品管理降低药品价格。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管理,逐步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占比,降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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