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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08]45号
【颁布时间】 2008-03-01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8〕4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据本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小轿车。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

  

  (一)管理机构

  

  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规划、工商、物价、质量监督、财政、劳动保障、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协商妥善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参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

  

  


  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设立

  

  (一)具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条件:

  

  1.申请人持有泉州市所辖县(市、区)户籍且满5 年以上;

  

  2.提供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

  

  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

  

  5.停车场面积不小于500 平方米;

  

  6.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 平方米;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劳动规章等管理制度;

  

  8.其他。

  

  (二)申请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应向所辖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并上报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申请者的条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

  

  (一)经营权是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通过规定程序取得的运力,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权利。

  

  经营权属国家所有,经营权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结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经济保障手段,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和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予以配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转包、买卖经营权等。

  

  (二)经营权实行总量控制。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经营权数量发展计划;其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区范围、人口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调整经营权数量的需求,报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编制计划。全市经营权数量编制计划须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参加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后,将中标人投标保证金50%的金额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

  

  (四)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标人应具备各项条件要求,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向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并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之日起120 日内将车辆投入营运。

  

  (五)经营权实行有效期制度;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经营权期限为6 年;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经营权期限为8 年。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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