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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3-01
【实施时间】 200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萤石矿资源专项整顿整合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萤石矿资源专项整顿整合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2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全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已通过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非煤矿产资源整治工作“治乱”问题基本解决,但“治散”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萤石矿资源的开发,由于受产品市场价格的影响,盟内出现了部分采矿权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以直接销售原矿产品进行粗放开发等问题,萤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亟待加强。根据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体方案和全盟非煤

  矿山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全盟萤石矿资源整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全区和全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治散”阶段的具体要求,由政府牵头成立以国土、经委、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电力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专项整顿整合领导机构,在全面调研矿山企业规模、投入、结构布局、发展潜力和生产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萤石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集中力量推进整顿整合,在 2008年8月前完成整合工作,年内基本实现萤石矿山企业合理布局、规模化经营、采选加工相配套、上下游产业相衔接的整合目标。

  


  二、矿山企业已取得采矿权,且不在整合关闭范围内的萤石矿,一年内如没有进行采矿活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注销其采矿证,采矿权重新以市场方式出让;取得采矿权一年内,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的,或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企业未取得环评批准文件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注销其采矿证后进行资源整合或重新以市场方式进行出让。

  


  三、参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金属矿产资源整合的意见》,积极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企业间合作,集中支持优势企业发展。萤石矿开采集中区域,以优势企业为主进行资源整合,保留已办证的所有采矿权,由优势企业以控股、兼并、收购等不同形式对其周边矿权进行整合。属于整合区域内或一个矿床多家开发的区域,以优势矿山企业为主进行资源整合,原则上只保留一个采矿权,其他矿权可以进行转让或通过入股等形式与优势企业合作,鼓励跨地区联合,鼓励优势企业进行跨地区整合。同时,各旗县市(区)要尽快促使企业对萤石矿进行精选深加工,有条件的地区要上相应的化工项目,推动企业向下游产品延伸。在同等条件下,原矿石矿精粉按市场价格优先出售给深加工企业,严格禁止直接外销。

  


  四、盟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萤石矿采矿权转让和采矿区变更登记手续,盟安监局暂停办理萤石矿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待旗县市(区)萤石矿资源整合方案报批实施后,盟国土资源局和安监局方可根据旗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中保留、整合和注销采矿权的实际情况办理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有关手续。所有萤石矿采矿权的延续登记,必须征得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没有取得当地政府(管委会)的同意意见,盟国土资源局不受理各项登记发证工作。

  


  五、2008年3月20日前,各旗县市(区)将萤石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上报至盟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国土局)。2008年4月上旬,由盟国土资源局组织,根据各旗县市(区)整合方案,组织一次全盟萤石矿采矿权拍卖活动。今后,盟内萤石矿采矿权一律由盟国土资源局以招拍挂形式出让,不再委托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办理。

  

  
二○○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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