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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及污水处理的价格矛盾,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本市居民自来水价格。现就2010年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居民自来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南水北调基金标准。居民自来水价格中的南水北调基金标准由每立方米0.63元调整到1.01元,提高0.3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自来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82元调整为0.90元,提高0.08元。
  三、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5元调整为1.08元,提高0.03元。
  四、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五、综合以上因素,相应调整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自2010年11月1日起,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90元调整为4.40元,提高0.50元。
  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也按以上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
  六、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0年11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0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1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七、各相关部门和供排水企业,要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供排水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挖掘潜力,减少跑冒滴漏,提高供水质量,努力做好为民服务工作。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与监督,增加污水处理数量,努力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污水处理质量。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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