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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钢铁产能推进节能减排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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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现有钢铁企业实行规范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抓紧牵头制定《河北省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初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要采取措施使其逐步退出市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钢铁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七、推进钢铁工业节能减排
  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和完善废钢铁综合利用,鼓励发展短流程炼钢,提高“三废”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鼓励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并网政策,省有关部门要抓好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建设,落实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推进节能降耗对标行动。
  八、完善约束激励政策
  继续对落后钢铁生产设施执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差别电价、水价征收和奖惩等可操作性措施,加强对实施差别电价、水价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能耗限额标准、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钢铁产业能耗和排放标准的企业及装备实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对企业用电采取限制措施,到期不达标者一律强制关停。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钢铁规划布局的兼并重组、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供给、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实行钢铁建设项目问责制
  以各地确认的钢铁企业主体装备数量为基准,今后凡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的违规钢铁建设项目,对所在地政府进行问责,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视情况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附:重点工作分工表(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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