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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纳税服务,节省办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定于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意义
  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能够使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在计算机终端打印缴款凭证,实现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这将有利于完善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费用、有效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纳税、提高办税效率。
  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范围
  纳税人可以登陆互联网上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者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信息采集软件”,查询、开具缴款凭证。开具范围包括实行财税库银电子缴库的已缴纳各项税款、工本费、滞纳金和罚款等。“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将提供纳税人一年的缴款信息供纳税人查询和打印(详见《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须知》)。
  特此通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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