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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冀机电进出函[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2011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商产出函[2010]1305号)通知的要求,现将河北省2011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1、各市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局要及时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须于11月10日前将所在辖区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至省商务厅。
  2、各市机电办要精心组织,专人负责。要认真对本地区企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是核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代码、出口业绩、境外售后服务和营销能力证明材料。对于初审工作不细致、把关不严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申报材料
  各市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局要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并向省商务厅汇总上报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叁份):
  1. 各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局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各市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2)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企业目前出口的主要市场情况、在该市场建立服务网络情况、网点和服务人员数量、下一步发展计划等);
  (3)2009年、2010年1-9月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由生产企业填写)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2011年起将不再进行年中资质调整,请各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根据各自出口计划,慎重选择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2、对于2009年和2010年1-9月汽车出口量均达不到50辆的生产企业,只可申请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3、其他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管理范围维持2010年度管理不变;
  4、企业申报材料要用彩色纸打印目录隔开装订。
  河北省商务厅联系人:于静洁  电话:0311-87909525
  附件:商务部《关于2011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10]1305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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