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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湿地,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种养殖、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批准的湿地保护方案进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捡拾鸟卵破坏鸟类繁殖,非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或者违反规定的时限和范围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或者湿地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种养殖、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照《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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