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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石建办[2010]164号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检测机构的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文件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全市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建立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检测报告上传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内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值检测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至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检测监管系统。
  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检测,在检测前应通过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检测监管系统上报检测信息,其检测报告及非自动采集建筑材料检测报告在2011年3月31日前实现在报告打印时上传至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检测监管系统。
  三、在检测单位资质监督检查过程中,市建设局将是否开展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情况作为重要核查指标。在规定期限未能完成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四、各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上传至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检测监管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五、各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严格控制数据修改行为,非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对检测试验数据进行修改。数据修改后应能自动留下修改记录并上传到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检测监管系统。同时,建立数据修改台帐,说明修改原因。
  六、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依据全市统一的报告格式,不得自行对报告的格式及内容进行修改变更。
  七、各检测机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毕后,须报市建设局并通过建设局组织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各县(市)区建设局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在市区从事检测业务的各县(市)区检测机构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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