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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三)做好地震信息发布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地震信息渠道,保证畅通,提高地震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处理能力。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地震信息发布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发布地震信息。强化地震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重大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提高地震突发信息的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处置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传闻,维护社会稳定。 八、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四)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依法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区域防震减灾发展的战略重点和推进综合能力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二十五)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加大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高危险区、多震地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支持力度,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应急拨付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拓展防震减灾资金投入渠道。 (二十六)健全防震减灾法制。推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办法》制订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体系。建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推进省、市、县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有效开展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加强市县机构建设。各地区要切实贯彻落实省编委《关于建立健全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委〔2007〕28号)精神,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保持机构稳定,充实人员队伍。落实好群测群防、宣传教育、震情跟踪、应急准备、技术系统运维等业务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推进本地区地震监测台站、烈度速报网络、应急指挥系统等项目建设,提高基层防震减灾技术水平。强化基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行政职责,着力提高基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水平。总结推广县级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试点建设工作经验,积极支持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县(市、区)开展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 九、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八)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齐抓共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底前依法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九)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责任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防震减灾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