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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17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1
【实施时间】 2010-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5·12汶川地震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天水市、甘南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巩固和扩大5·12汶川特大地震陇南市、天水市、甘南州(以下统称“两市一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工作成果,确保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长期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陇南天水甘南三市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项目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9〕96号)精神,省政府金融办和甘肃银监局分别组成调研组,对两市一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和贷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就进一步做好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爱民惠民利民理念,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灾区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发挥应有作用意义重大。两市一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政策舆论宣传,增强贷款农户的信用意识,消除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的各种风险隐患,确保贷款安全,到期归还。
  二、进一步明确分工,靠实工作责任
  两市一州和省直管县政府作为实施受灾农户住房重建项目的主要责任人,要认真组织1次自查,严格贷款管理办法;同时要主动做好财政偿债准备金分年上交和贷款本息清缴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部分信用放款的县乡,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尽快完善抵押担保手续,健全贷款户资信档案,做好偿贷准备金的预算安排,制定详细的贷款本息收缴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为贷款安全运行提供制度保障。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代建主体和省级融资平台,要从2013年开始制定分年度的贷款本息收缴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两市一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并做好催收催缴工作。省农村信用联社作为贷款的转贷承办机构,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收缴贷款本息计划,组织好贷款本息收缴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财政贴息、专户入账以及偿债准备金归集工作,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偿债准备金归集情况上报省政府。
  三、全面落实偿债准备金计划
  截至2009年10月29日,两市一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实际发放,天水市34466户、68932万元;甘南州184447户、36894万元;陇南市124368户、214174万元。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偿债准备金计划调整为:7个省直管县每年共预算安排1025万元(其中:礼县141万元,宕昌县181万元,西和县106万元,临潭县154万元,秦安县172万元,武山县99万元,张家川县172万元),两市一州每年共预算安排3975万元(其中:陇南市2918万元,天水市634万元,甘南州423万元)。两市一州及省财政直管县要于每年6月25日前将偿债准备金上缴省财政偿债准备金专户,由省财政厅归集并于当年6月30日前划至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偿债准备金专户。未按期上缴的,由省财政予以扣款。
  四、严格执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政策
  两市一州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开发银行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20年贷款期、5年宽限期、前5年执行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下浮6%、后15年执行基准利率的优惠政策,凡未按该政策执行的要坚决纠正,确保政策全面、完整地落实到位。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农户实际还贷能力,适当调整本机构发放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还款期限,最长可延期至6年,以适应农户筹资还贷能力。
  五、切实增强重建户还贷能力
  两市一州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受灾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务输转,在灾后重建项目实施中,要优先使用重建贷款户劳动力,帮助他们就地就近务工,增加其劳务收入;对无法开展劳务输转的家庭,积极帮助他们发展养殖、种植业等,增加其家庭收入。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要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规模,适度延长支农再贷款期限。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当增加对灾区整村重建道路硬化、给排水、供电、医疗卫生、农家书屋等公用设施的投入,努力降低受灾农户住房重建成本。
  六、建立国家开发银行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承办和回收奖励机制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的优惠政策,省政府建立奖励机制,对贷后管理工作突出和按计划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两市一州、省财政直管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和省农村信用联社系统承办、转贷和本息收缴工作给予费用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协调省级融资平台各参与部门和机构制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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