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146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建筑隔震技术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筑隔震技术是一种经济适用型技术,具有可使建筑物的自重减轻、材料节省、综合造价降低等优点,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文件精神,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现就推广应用建筑隔震技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建筑隔震技术的重要意义。建筑隔震技术是在建筑上部结构与基础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隔离地震能量的一种装置。通过在房屋底部设置由橡胶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等部件组成的隔震层,减少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有效提高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和人员的地震安全性,达到预期防震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性。
  二、建筑隔震技术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建筑隔震技术的选用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对比分析后确定。对市内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和政府重大公益建筑项目,以及需提高设防等级的建筑,应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相关规定,有条件地采用建筑隔震技术。
  三、开发建设、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采用建筑隔震技术的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和工程质量。隔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设置隔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设计文件应标注对隔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3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四、建筑隔震技术持有单位应切实加强建筑隔震技术应用工程的跟踪服务,定期对采用建筑隔震技术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更换相关部件,确保建筑工程的长期抗震安全和建筑隔震技术工程质量。
  五、切实加强建筑隔震技术的宣传和推广应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等部门应用隔震新技术的宣传培训,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隔震技术,提高抗震设防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建筑隔震技术的应用。推广应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联系。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沈李智,联系电话:63862949;传真:63603771。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谢厚礼,联系电话:63604962;传真:63867674;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69号。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