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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区出租汽车加收燃气附加费的通知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各区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0〕211号),从2010年10月20日起,现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65元/立方米调整为3.55元/立方米。
  为弥补出租汽车经营因天然气价格上调带来的成本增资,参照外地做法,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0月20日起,市区出租汽车每乘次加收1元燃气附加费。
  长安区、临潼区、闫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可在不超过每乘次1元的原则下,具体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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