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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申报时间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2010年10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和电子数据(含申报担保补助的中小商贸企业有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委流通发展处,过期上报材料不予受理。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资金申报情况汇总后于11月10日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二)补助审核程序 初审:市商务委依据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依据标准和条件对纸质、电子材料进行审查,向市财政局提交初审结果。 中介评审:市财政局委托中介评审公司对初审的纸质、电子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三)补助资金拨付 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依据评审结果研究制定补助发放方案。2010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0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做好材料的准备和审核把关工作,将需要的材料如实审报,确保资金审报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严格审查各单位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各单位对2009年度审计沟通函中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避免上报材料的缺漏,保证上报材料的质量。 (二)各单位要确保本项工作的时间进度,提前进行材料准备,超过截止时间申报材料的一律退回。 (三)各单位申报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杜绝多头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现象的发生。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并列入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黑名单,三年内不予资金支持。 (四)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规定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并列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商务部、财政部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加强对项目后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制度、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流通发展处张爽 电话:85163178 传真:65254773 email:zhsh@bjcoc.gov.cn 附件2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3 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担保机构名称: 项目申报期: 年 月日至年月日
合作金融机构意见:以上笔 万元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属实。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书 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良好、无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不良记录,项目申报的有关条件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相关规定。 本公司特此承诺,向贵单位提供的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公司保证该等事实、陈述、材料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〇年十月 日 附件5 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6 承诺书 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本公司确认:2010年度,本公司员工人数为 人,销售额为万元,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担保贷款主要用于 ,为此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 本公司特此承诺,向贵单位提供的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公司保证该等事实、陈述、材料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〇年十月 日 转送担保机构(盖章,或以业务章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