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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房[2010]566号
【颁布时间】 2010-10-18
【实施时间】 2010-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严格落实拆迁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衡水市拆迁办:
  近期,个别县(市)相继出现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违法拆迁的事件,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省领导对拆迁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务必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纠正不当做法。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时限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对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是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确认建设项目合法、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合理可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通过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拆迁房屋的权利。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二、强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决定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拆迁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落实房屋拆迁许可前有关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所提交的有关资料,对要件不全、资金不落实、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行、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拆迁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要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对拆迁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要从严查处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他人房屋的案件。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认真做好排查整改工作
  落实房屋拆迁许可制度,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接此通知后,各设区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县(市)今年以来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拆迁项目有无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件是否齐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程序和到上一级政府备案等,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请各市将检查情况和整改结果于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省厅将根据各市检查整改情况,组织抽查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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