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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0]148号
【颁布时间】 2010-10-16
【实施时间】 2010-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0] 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投入,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并以此为突破口,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抓好食品安全敏感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种植养殖环节药残超标和滥用违禁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病死畜禽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以及集中供餐企业和学校、工地食堂等重点问题和环节,强化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四、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及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将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及运输车辆监管情况,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以及监管和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材料,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质监局要将我市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核情况,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联系人:周毅,联系电话:84255215,传真:84255238,电子邮箱:spaqc@126.com。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0] 42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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