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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
【发文字号】 冀科平函[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组织管理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依托单位负责产业技术研究院具体建设工作。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所属产业应是我省重点发展的钢铁、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或属于我省具有相对优势的新能源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兴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是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可委托或授权内设机构或代表参与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工作。
  3、要有共同认可的章程。应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名称、依托单位的名称和住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宗旨、产业技术研究院成员之间的合作方式、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参加或退出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条件和程序、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终止、章程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制定日期。
  4、要有合理的建设方案。应包括:管理机构和决策机制、研发单元设置和人员配备、经费筹措管理和监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与收益分配管理等。
  5、要有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应包括:主要研发方向、近中远期研发目标、重点研发任务、人才发展计划、仪器设备发展计划等。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单位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将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通过审核后以“河北×××产业技术研究院”名义开展工作,由依托单位代表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法注册成为法人单位。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6月、12月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要点。
  (五)遇政策调整或产业技术研究院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运营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以产业技术研究院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资格。已依法履行注册程序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注册部门依法取消其注册资格。
  五、支持措施
  (一)完善政策支撑体系。研究制定支持和规范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总结产业技术研究院运行的体制机制和模式。把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源配置结合起来,引导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产业技术研究院在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吸纳产业技术研究院参与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制定、省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项目咨询论证等。发挥省科技文献、大型仪器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作用,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供跟踪服务、专业服务和个性服务。优先推荐产业技术研究院业务骨干担任科技部各类专家。
  (三)做好组织协调服务。组织开展研讨、交流或培训活动。资助产业技术研究院与省内外、国内外一流研发单位开展科技合作、人才交流等。积极组织协调省内外专家参与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发展规划制定、研发方案论证、科技需求界定等活动。
  (四)发挥科技计划引导作用。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产业技术研究院自筹经费的招标课题经论证批准后可以列为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参与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
  (五)加快多元化投入机制建设。改革科技经费投入方式,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贴等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积极探索建立吸纳风险投资、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等多元化社会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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