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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0]2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央组织部、中国科协等五部门《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日常管理事务,具体包括:
  (一)建立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科技成果项目库;
  (二)组织院士(专家)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发展;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服务、管理、评审、认定、考核等具体事务。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二)组织院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三)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四)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组织院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六)组织共享院士(专家)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第五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长效稳定的合作关系。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二)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基地企业;
  (三)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具有科技研发基础的孵化型企业、出口型企业、成长性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
  (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完善、延伸产业链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政府认定授牌制度。
  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实质性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才培养合作,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院士工作站,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年各项税收不低于500万元,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150万元;
  (三)企业的技术、人才需求与合作院士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四)有研发机构、研发团队和研发目标及技术需求,有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充足的研发经费、良好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管理规范,可以保障院士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研活动。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认定专家工作站,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各项税收不低于300万元,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的技术、人才需求与合作专家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四)有必要的研发人员、必要的研发经费、办公场所、管理规范,可以保障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研活动。
  第九条 企业年销售收入、税收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未达到认定申请条件,但与院士(专家)合作研发的项目具有重大影响且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的,经批准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协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科协初审后报市科协。由市科协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认定后公布并授牌。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企业可在有效期限届满前90天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按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由设站企业提供,保障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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