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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39号)决定:“自2008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重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为了认真落实和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2008〕39号文件的精神,保证专项资金能达到切实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目的,现特制定本民办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方案如下: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政府2008年一号文件的规定,民办教育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主要分为综合奖励和项目资助两个部分来实施。 一、综合奖励 (一)综合奖励的范围 1、市直属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在市教育局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检查中获得优秀等级者。 2、通过国家、省、市检查评估后,获得国家、省、市示范性学校称号者。 3、在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局及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的民办教育工作考核检查中,获得综合奖和单项奖奖励的单位。 (二)综合奖励的等第和额度 1、被评为县(市)、区民办教育工作综合奖或国家级示范学校的单位获综合一等奖。 2、被评为县(市)、区民办教育工作单项奖或省级示范性学校的单位获综合二等奖。 3、被评为民办学校优秀学校或市级示范性学校的单位获综合三等奖。 注:综合奖的总额度控制在60万元以内,各个奖项的具体奖励金额视当年情况确定。 二、项目奖励 (一)项目奖励的范围 1、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条件改善的建设项目 2、学科研究课题建设项目(获省重点课题的优先) (二)项目奖励的原则 1、奖励优秀原则。以扶植,促进办学条件基本完善,办学效益和社会影响较好的民办学校发展为主。 2、相对集中使用原则。奖励资金相对集中使用,不搞平均、分散,每年奖励的学校数不得超过20所,每所学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一个学校获奖原则上不与当年已获上级同类奖励重叠。 3、经费配套原则。获得奖励的学校在申报项目上的前期投入不得少于奖励金额数。 (三)项目奖励的申报条件 1、学校必须是在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内,在年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考核检查中获合格或合格以上等第。 2、学校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独立的校园、办学条件基本完善。 3、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在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规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学校办学4年以上,教育教学水平高,得到社会、家长、学生的广泛认可。 (四)项目奖励的推荐办法 1、市直民办学校由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2、县(市)、区所属的民办学校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当年所规定的指标数推荐。 (五)项目奖励的评审方法 1、为了做好一年一度的民办学校项目奖励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民办教育项目奖励领导小组。 组 长彭 新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邱兵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建林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 枫市教育局副局长 欧阳华初 市教育局纪委书记 邓 芸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周旭平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 王珊燕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王瓦利市教育局社办处处长 杨克勤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 侯井城市教育局社办处主任科员 何 敏市教育局财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社办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民办教育项目奖励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人员对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评审。 3、民办教育项目奖励领导小组公示考察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五天。 4、民办教育项目奖励领导小组依据考察评审和公示的情况最后批准奖励项目。 5、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领导小组的评审结果要报市教育局局务会。 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被推荐民办学校奖励项目材料要求真实、准确。 2、 年长沙市民办教育项目奖励申报表(一式叁份,样式见附件2) 3、申报材料和申报表格均要求同时上报电子文档,文件均为word格式文档。报送地点为长沙市教育局社办处邮箱:sbc4447829@163.com,qq号:327536916,联系电话:84899716 附件2: 年长沙市民办教育项目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时间: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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