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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填报说明》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的填报,确保各项业务报表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和报送及时,省局编写了《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填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本说明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要求及报送时间,做好各项业务报表的填报工作。
  附件: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式样7张(略)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社会保险费业务报表填表说明
  

  一、缴费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分类管理分析统计表
  (一)用途:本表用于统计分析上年度各类缴费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费源结构的变化情况
  (二)数据所属期:上年度
  (三)数量单位:万元、人、户
  (四)报送时间:各市局报表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市以下单位报表的上报时间由各市自定
  (五)表样:见附表一、二
  (六)填写要求:
  1.“上年末户数情况”中的“户数”填写上年12月底已办理缴费登记的相关类别缴费单位户数。
  2.“上年末缴费人数情况”中的“上年末缴费人数”填写上年12月底相关类别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
  3.“上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及直接核定应缴费额情况”中的“审核核定总额”填写上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核定的相关类别缴费单位应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总额(包括已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而未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部分)。
  4.“上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及直接核定费款入库情况”中的“实际入库总额”填写上年度相关类别缴费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入库总额(本单位计统部门统计的入库数据)。
  5.“上年度审核及直接核定费款欠缴情况”中的“年末新欠余额”填写上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核定的相关类别缴费单位应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总额中未入库部分的年末余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审核核定总额-实际入库总额+清理陈欠数额。
  6.“上年度清理陈欠情况”
  (1)“年初欠费余额”填写上年年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欠费余额;
  (2)“当年清理陈欠数额”填写上年度清理入库的陈欠数额;
  (3)“年末陈欠余额”填写本表中“年初欠费余额”与“当年清理陈欠数额”的差额。
  7.“截至上年末累计欠费情况”中的“年末欠费余额”填写本表中“年末新欠余额”与“年末陈欠余额”之和。
  8.本表中涉及到的“总额”均为四类缴费单位相关数据的总和。
  9.本表中涉及到的“同比增减数量、同比增减比例、同期增减比例”等同比、同期数据,填写报告年度数据与前一年度同口径数据的比较数值。
  10.本表中所称“缴费单位”为私营以上企业及其他各类缴费单位,不包括独立缴费个人。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重点费源分析统计表
  (一)用途:本表用于统计分析年初至报告季度末缴费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重点费源结构累计变化情况
  (二)数据所属期:年初至报告季度末
  (三)数量单位:万元、人
  (四)报送时间:各市局报表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上报省局,市以下单位报表的上报时间由各市自定
  (五)表样:见附表三、四
  (六)填写要求:
  1.“所属区域”填写缴费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2.“缴费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基数情况”
  (1)“报告期末在职职工人数”填写缴费单位报告期末的在职职工总人数(含未参保职工人数);
  (2)“报告期末实际缴费人数”填写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申报表中反映的单位职工缴费人数;
  (3)“上年度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填写缴费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含未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
  (4)“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及直接核定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填写社保经办机构上年度审核核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总和;
  (5)“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与缴费基数差额”填写缴费单位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工资总额与缴费基数的差额,具体计算方法:(上年度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及直接核定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12×年初至报表期末的实有月数。
  3.“社保经办机构当年审核及直接核定的应缴及实缴费额情况”
  (1)“应缴费额”填写年初至报告期末社保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审核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累计数额;
  (2)“实缴费额”填写年初至报告期末缴费单位累计实际入库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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