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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中国同位素有限公司回收原英国AMERSHAM工业钴源(现为GEHC)并退回国外的复函


  中国同位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回收原英国amersham工业钴源(现为gehc)并退回国外的请示》(中核同发〔2010〕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自1988年起代理国内用户向英国amersham公司采购了296根工业钴源至国内。工业钴源的安全使用期限为20年,目前,这些工业钴源陆续达到使用年限。
  二、你公司与gehc(原amersham)和reviss公司协商,将达到使用年限的工业钴源集中收贮后退回出口国,符合我国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关于进口ⅰ类放射源处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将积极支持这一活动,促进这批废旧放射源尽快返回出口国。
  三、你公司在回收工业钴源时,应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旧源退役过程中必须确保安全,对取源的数量、编号进行核实,确保取出贮源井的放射源无遗漏在外环境中。
  (二)废旧放射源进行泄漏初检时,如发现放射性泄漏,放射源无法返回出口国,则应妥善保存处理,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如贮源水被污染,则不能随意排放,需经环保部门监测合格后方可排放,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需按照放射性废水进行处理。
  (三)做好参与旧源回收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和回收各个环节的环境辐射监测工作,确保整个活动过程中相关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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