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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安全[2010]512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严格执法,强化日常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海事机构要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在强化现场检查和日常巡航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江中下游打击船舶超载运输、渤海湾“两船”整治等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者,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的海事巡航执法,以定期巡航、专项巡航和应急巡航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中国海域的巡航,查处未经批准的海上非法勘探、测量、过驳、施工作业,查处危害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海上通航环境秩序,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八、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海事机构要重点推进《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的实施,建立健全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完善污染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建立海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机构的专项验收。海事机构要定期组织港口接收设施和污染监视设施的能力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不满足到港船舶需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航运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和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条件的企业要利用gps、ais、cctv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控船舶动态或生产动态,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海事机构要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问责力度,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及时结案并上报有关情况。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公司、责任船员依法从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监管人员、相关领导要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注重跟踪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从业人员、干部职工真正吸取教训、受到教育,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广泛宣传,树立全社会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海事机构和从事旅客运输的港航企业要深入宣传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增强社会公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力普及水上交通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正确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编制读本、影像资料、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请各海事局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各航运企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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