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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125号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有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或有举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要将其清理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我市担保机构在省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待其总公司通过规范整顿验收后,经市金融办同意,向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整顿验收申请;异地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通过所在地规范整顿验收后,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向市金融办提出整顿验收申请;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3月31日前,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担保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检查验收阶段和整改规范阶段有关工作同步进行,担保机构整改合格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验收,并按照审批权限予以批复。对经验收合格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认真总结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一步巩固规范整顿成果;不断探索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逐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区要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1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要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2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市政府、省政府金融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由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辖内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实施规范整顿工作,建立规范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机构、人员、任务和责任四落实。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对通过验收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在短时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的,按规定实施问责。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县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密切关注并及时处理担保机构中存在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推进。对规范整顿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并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立即报送市政府和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材料目录
  

  1、重新登记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业务开展情况(包括银行授信、保证金比例、放大倍数、在保余额等)、经营管理情况、拟重新登记从事的业务范围等。
  2、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书。
  3、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币基本账户、贷款卡复印件。
  4、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自查存在的问题及说明、整改措施及记录、整改到位情况及拟保留的分支机构名单等。
  5、基本情况登记表。
  6、股东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自愿出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7、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2010年7月1日至上月底的银行对账单(明细)。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熟悉担保业务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具体格式要求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融资性担保业务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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