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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最后审定结果,安排资金拨付。资金拨付一般采取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个人)属地将资金下拨至各相关区、县(市),由相关区、县(市)财政拨付给单位(个人)。 四、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实申报,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个人),应在实施期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每年向市经委报送项目总结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个人)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委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 2.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申请表 3.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完成投入财务清单 附件1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注:税款征收方式指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等。 附件2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附件3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完成投入财务清单 单位:万元
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____________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