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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办字[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0月28日下午联合召开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对延伸专项行动时间和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分别作出了部署安排。
  为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现就我省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紧急通知如下:
  一、原定8-10月集中开展的专项行动延期到11月底结束
  根据全国当前安全生产实际,国家8部委局部署,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延伸到11月底,重点是深挖深查。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的《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省安委会印发的《江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10〕1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着力深挖深查,严厉打击惩处各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打非治违”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正面宣传,并通过媒体及时公布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和重特大事故、典型事故的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打击惩处。省直部门按照原定分工,继续抓好工作落实。
  3、加强联合执法。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紧密配合,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依法严厉打击的合力,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及时集中处理、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
  4、严厉依法惩处。要迅速依法关闭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关闭取缔名单要在同级政府网站和地方媒体上公布。对于一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非法违法典型案例,要公开处理,依法严惩,并将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5、建立长效机制。要把这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依法打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三、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统计报告工作
  1、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情况,请于11月6日以前报省安委办。
  2、从11月份开始,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特别是依法惩处的情况,每周逐级汇总上报。请各设区市安委办、省直有关部门按附表格式,于11月8日、15日、22日、29日上午10时以前分别将上周情况汇总报省安委办。
  3、各地、各部门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书面总结(含电子版)于11月29日17时以前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刘方超,联系电话:0791-5257022、5257130(传真),邮箱:bgs@jxsafety.gov.cn。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表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行业(领域)

检查、督查情况(起、处)

执法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非法 生产非法 建设非法 建设

非法 经营

其他违法行为

本周 合计

累计

责令整改 (起、处)

停产停业整顿 (起、处)

关闭取缔 (起、处)

经济处罚 (万元)

处理责任人(名)

本周 合计

累计

 

 1.煤 矿

 

 

 

 

 

 

 

 

 

 

 

 

 

 2.非煤矿山

 

 

 

 

 

 

 

 

 

 

 

 

 

 3.危险化学品

 

 

 

 

 

 

 

 

 

 

 

 

 

 4.烟花爆竹

 

 

 

 

 

 

 

 

 

 

 

 

 

 5.交通运输

 

 

 

 

 

 

 

 

 

 

 

 

 

 6.建筑施工与重点工程

 

 

 

 

 

 

 

 

 

 

 

 

 

 7.民爆物品

 

 

 

 

 

 

 

 

 

 

 

 

 

 8.冶金、有色

 

 

 

 

 

 

 

 

 

 

 

 

 

 9.特种设备

 

 

 

 

 

 

 

 

 

 

 

 

 

 10.省属经济组织和企业

 

 

 

 

 

 

 

 

 

 

 

 

 

 11.人员密集场所

 

 

 

 

 

 

 

 

 

 

 

 

 

 12.其他

 

 

 

 

 

 

 

 

 

 

 

 

 

 总 计

 

 

 

 

 

 

 

 

 

 

 

 

 

 检查、督查情况

检查、督查 组数

 

参加人数

 

检查企业数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注:1.11月8日填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累计数据,不必填本周合计一栏。
  2.检查、督查情况填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累计数据。
  3.第1、2、3、4项相加等于第5项;第7、8、9项相加等于第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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