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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最近,针对一些地方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出了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现就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是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和保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必须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格按规划批地、用地,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不得为单个项目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通过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工业园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问题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基本农田布局。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试点的地区,确需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二、严格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农村"三类"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任务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控制标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批准宅基地。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在当地村、组予以公示。农村住宅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土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并依法报批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