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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的通知


  徐州首创水务、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2009年6月9日)精神,按照已经听证和审定的市区“十一五”期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实施第二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水平
  本次价格调整是按“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具体水价构成及水平见附件。
  二、其他价格政策
  1.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备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按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2.自备水源用户须按徐价管[2005]31号、徐价管[2006]78号文件相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3.供水企业对未接管的小区加压(不含8楼或28米以上高层加压)集中供水单位,给予0.60元/吨加压补贴。即:供水企业与加压小区自来水结算价格为2.37元/吨。各加压泵站管理者按本通知规定的到户价及内部贸易结算水表抄见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已接管并抄表到户的二次加压集中供水小区,须按本通知规定的到户价向用户收取水费。
  《关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加压费用补偿问题的批复》(徐价管[2006]30号)所涉补偿标准相应调整为0.60元/吨,其他规定不变。
  4.阶梯式水价、一户一表改造、户外表井维护等其他价格政策仍按徐价管[2009]7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事项
  1.对市区低保对象、特困职工继续实行每户每季度减免15吨水费的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室2003年第14号会议纪要执行。
  2.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控制管网漏损率,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
  3.各供水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基本水价中所含管网建设费、新水质标准及表井设施维护等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
  4.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各有关部门及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供水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好对社会的承诺,确保居民生活正常用水,满足社会各类事业发展的需求。
  四、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因抄表时间差异,计收水费时应按原价、新价及相应的用水量分别计算。
  附件:徐州市区自来水价格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徐州市区自来水价格表
  (2010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单位:元/吨
  
  

分类

基本水价

城市附

加费

污水处

理费

水资源费

(含南水北调基金0.07元/吨)

到户价

生活类用水

1.57

0.15

1.05

0.20

2.97

行政事业类用 水

2.07

0.15

1.29

0.20

3.71

生产类用水

2.17

0.15

1.34

0.20

3.86

特种类用水

4.12

0.15

1.69

0.20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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