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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职成[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使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人教、科教、培训)处,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教育部新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另行印发)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基础指导性文件,是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与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
  组织招生、指导就业,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规划专业布局,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目录》适用于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教委、各有关学校要认真组织好《目录》的学习、使用和宣传工作。
  二、从2011年开始,全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统计以及招生等工作都须使用新《目录》所列专业名称,现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可继续沿用原专业名称至毕业。
  三、各学校要依据《目录》并结合本校实际对现有招生专业名称进行规范,并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现有招生专业一览表》(附件1),征求主管部门意见,于11月30日前报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中专学校直接报送,区县教委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区县教委统一报送。此表将作为审核2011年招生专业依据。
  四、如学校招生专业中确有与《目录》无法对应的专业名称、专业内涵,经论证确需保留的专业,需按照《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见附件2)提供专业简介及详细的专家论证报告,一并报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核备案。各校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不得开设《目录》以外的公安司法、医药卫生类专业。
  五、各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8]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3号)等文件要求,重新修订教学计划,并于2011年3月底前报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我委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新的《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设置管理制度,指导《目录》的实施,推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七、目录》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现有招生专业一览表
  学校名称:(章) 主管部门:(章)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原专业类

原专业代码

原专业名称

原专业(专门化)方向

开设时间

在校生数

现专业类

现专业代码

现专业名称

现专业(技能)方向

备注

 

 

 

 

 

 

 

 

 

 

 

 

 

 

 

 

 

 

 

 

 

 

 

 

 

 

 

 

 

 

 

 

 

 

 

 

 

 

 

 

 

 

 

 

 

 

 

 

 

 

 

 

 

 

 

 

 

 

 

 

 

 

 

 

 

 

 

 

 

 

 

 

 

 

 

 

 

 

 

 

 

 

 

 

 

 

 

 

 

 

 

 

 

 

 

 


  注:1.专业名称填写全称;2.在《目录》内找不到相应的专业名称、专业内涵,经论证确需保留的专业请在备注中注明“《目录》外”,并提供专业简介。
  附件2:
  
  
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基本学制
  培养目标
  就业方向
  职业能力要求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专业(技能)方向
  对应职业(岗位)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继续学习专业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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