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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老年人是一个需要特殊关怀和照顾的群体,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省从2005年开始实施《老年人优待办法》以来,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日益浓厚。为进一步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为全省8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配套资金,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现就建立全省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标准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补贴标准。
  二、资金来源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80%。各地所需资金可以从本级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一部分,也可以从慈善捐款等资金中安排解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1.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2.按照《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规定,由各地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并负责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3.各地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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