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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卫人[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10-21
【实施时间】 2010-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
  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是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效措施。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人发[201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2010年度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工作的支援力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到农村服务,探索并逐步建立为农村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二)根据中央项目安排,2010年度为乡镇卫生院招聘30名执业医师。
  二、招聘范围及对象
  (一)招聘范围:本省无执业医师且有空余人员编制的乡镇卫生院(详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不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身体健康。
  4.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市县本镇人员优先考虑。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正式职工)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三、招聘原则和程序
  (一)招聘工作按照政府推动、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聘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招聘工作按照申请和确定计划、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体检、确定人选、签订合同、集中培训、注册上岗的程序进行。
  1.申请和确定计划。县(市)级卫生局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招聘岗位和需求数量,填报《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申报计划表》(附件2),汇总上报省卫生厅统筹确定。
  2.发布公告。分别在省卫生厅网站、《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等网站和媒体,发布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公告,公布需求计划、招聘步骤、联系方式等,同时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3.自愿报名。报名时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免冠照片4张及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资格审查。省卫生厅负责组织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发给准考证。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5.考试。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等。考试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6.体检。考试合格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未按时体检的,按考试顺序依次递补。
  7.公示监督。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招聘人选,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签定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所在市县卫生局、聘用乡镇卫生院与受聘医师签订统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为5年。
  9.岗前培训。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受聘医师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1-2周。
  10.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四、受聘人员待遇
  (一)受聘执业医师在聘任期内,按现行工资政策享受当地乡镇卫生院在职职工同等工资及各种待遇,纳入统一管理。
  (二)受聘执业医师在工作两年内,优先安排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1次(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三)对五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表现较好且自愿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可直接录用为该单位的正式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招聘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属国家公职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
  五、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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