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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推进各项政策落实 (一)落实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及新产品,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研发制造纳入我省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支持范畴,加快提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装备水平。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高危行业企业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 (三)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并足额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扩大采矿、通风、化工、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订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深化矿产资源整合。深化煤矿关闭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到2011年6月底,全省煤炭开采主体企业要减少到120家左右;2012年底,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0%以上。按照一个井田(矿床)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的目标,加大金属非金属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新建和整合后的矿山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 (四)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发展。深化挂靠车辆清理工作,全面实现全省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加快建设农村客运网络,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要加强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强化路面管控,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 (五)加快推进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积极推进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建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范围内建设居(村)民住房和其他设施。 (六)加大烟花爆竹企业提升改造力度。以整顿提升为重点,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扶持做大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淘汰关闭一批,重点培育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建设。 八、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取消当年目标责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告制度。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查处实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负责事故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查处进展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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