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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国土房保[2010]419号
【颁布时间】 2010-10-31
【实施时间】 2010-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419号)

[接上页]
(以上两项内容,发决定书时取其中一项)
  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诉讼的,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市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函
  

  各相关单位:
  区房管局于年  月  日向姓名为 ,身份证号为 的申请人发放了编号为 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经核查,该申请人系违规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  区房管局已于  年 月  日向其下达《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处理决定书》,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已经取消。该申请人已经购买 区  街(道) 小区  号楼 门室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处理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追回其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请各相关单位停止为其办理一切购房、入住相关手续,已办理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已登记的,不予办理转移、抵押登记。对需退房的,请积极配合其办理退房手续。对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后,我办将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特此函告
  
  
(市住保办章)
  年月日
  

  附件5
  
  
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处理结果告知书
  

  各相关单位:
  我办于年  月  日向相关单位发送了《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函》。违规人姓名  、身份证号为  ,其已按照规定交纳违规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差额收益,违规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可继续对其所购买的位于区  街(道) 小区  号楼 门室限价商品住房办理购房、入住、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按照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特此告知
  
  
(市住保办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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