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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物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应积极协助违规人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二)交纳差额收益 1.价格评估 市住保办委托数据库中的1家评估机构或由违规人自行选择3家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违规人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违规人承担。如违规人选择3家机构评估,市住保办以3家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市场评估价格。 2.交纳差额收益 违规人应当按通知规定时限完成差额收益补交事宜。对违规人交纳的限价商品住房差额收益资金,由市住保办统一纳入专项资金收入账户管理。 3.结果告知 市住保办应当在收到违规人交纳差额收益10日内,告知相关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物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可为其继续办理购房、入住、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见附件5)。 违规人交纳差额收益后,其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性质不变,其转让、出租等行为仍执行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 (三)对拒不接受违规处理的处置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保办接受处理,拒不退房或不补交差额收益的,依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2008]39号)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将违规情况提交违规人所在单位处理,将相关违规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相关资料归档 区房管局要将对违规人处理的相关资料一并存入违规人限价商品住房档案,并在其档案袋上注明“违规申请”字样。市住保办应在对违规购房人员处理完毕10日内,将违规处理相关资料复印件送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一并纳入其限价商品住房档案管理,区房管局在其档案袋上加注“已退房”或“已交纳差额收益”字样。 五、本处理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津国土房保[2010]2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问题的告知书 同志(身份证号 ): 我局于年 月 日向您发放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编号为 。经核查发现,您存在以下行为: 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时办法》(津政发【2008】39号),暂停办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手续。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 区房管局(地点: ,电话: )提出并举证。未提出异议的,请在15日内到我局联系办理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或按照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补交差额收益的手续。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提出并举证的,按接受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处理。 特此通知 (区房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处理决定书 同志(身份证号 ): 我局于年 月 日向您发放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编号为 。经核查发现: 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您已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取消您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您已取得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无效,不能再用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区房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决定书 同志(身份证号 ): 我局于年 月 日向您发放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编号为 。经核查发现: 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您已不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享受条件,区房管局已取消您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所购买 的限价商品住房属于违规购买。您须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23306829)办理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手续或按照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补交差额受益元(大写: )。 (以上两项内容,发决定书时取其中一项) 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诉讼的,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