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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11号
【颁布时间】 2008-02-28
【实施时间】 2008-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

[接上页]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明确草原权属,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强化草原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保障草原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广大农牧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二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坚持以家庭承包为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完善政策,落实责任。要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权责利相统一。四是有效指导,强化监督。要加强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认真组织指导草原承包工作的顺利开展,正确处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关系。

  (三)组织领导

  草原家庭承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自治区畜牧业厅《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牧草字〔2002〕65号)文件的要求和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研究草原承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障草原家庭承包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工作,对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得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对同一地块同时拥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要依法坚决纠正,切实做到一地一证。

  (四)具体要求

  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杭锦旗牧区和伊金霍洛旗已承包到户的草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换发由旗人民政府盖章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要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合同,将禁牧等草原保护内容充实到草原承包合同中。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杭锦旗及东胜区等农区没有承包到户的草原,要把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落实草原承包工作的切入点,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草原承包工作。要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草原承包合同管理范围,加大监督力度,对流转程序不规范的要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对非法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改变草原用途、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工作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草原家庭承包,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要从传统粗放的天然放牧向舍饲、半舍饲圈养和禁牧、休牧、以草定畜、划区轮牧相结合的科学饲养方式转变,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要加强畜牧业规模经营户的建设,通过依法流转,使草原向养畜大户、养畜能手集中。要按照全市“三区”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人口整体搬迁工程,通过无人区建设,恢复天然草原植被。要大力发展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增强饲草供给能力,缓解天然草原放牧压力。要调整优化畜群结构,提高优良畜种比例,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加快牲畜出栏周转,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农牧民增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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