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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市(州)国土资源局每月25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及违法形势分析等总体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报告本年度总体情况。 四、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 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2条、《矿产资源法》第45条、47条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依法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责任。 同级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报告后,未提出明确意见,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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