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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具体实施行政权力的处室在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厅法规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驻厅监察室备案; (二)厅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 (三)厅分管领导审核; (四)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定; (五)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的内容对系统进行变更调整。 第四条 相关处室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内容、依据,并提交因事项变更而引起的内、外部流程调整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相关处室需变更权力事项内、外部流程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编制和提交新的内、外部流程图及岗位说明。 第六条 相关处室需变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编制和提交新的自由裁量标准。 第七条 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变动的,应当及时对网上办件的岗位信息进行变更。 厅领导变动或者分工调整的,由信息中心按照有关任命和分工调整文件办理网上变更。 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变动的,应当书面报厅法规处审核后,由信息中心办理网上变更。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事项静态信息经审定后同意变更的,信息中心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