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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实施步骤 (一)重点实施期(2010-2015年) 为实现规划制定的总体目标,分阶段实施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各级储备仓容建设根据资金规模,按照“成熟一个、扶持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有步骤、有重点地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扶持。 1.2010年:对目前在建的部分省级直属库、市级骨干库予以投资安排。 2.2011-2014年:省、市、县三级项目建设同步进行,每年安排6亿斤左右的粮食仓容建设和3万吨左右的油罐建设。其中:省级储备粮食仓容建设每年安排1-2亿斤左右仓容、市级骨干粮库建设每年安排1-2亿斤左右仓容、县级中心粮库建设每年安排3-4亿斤左右仓容。(由于我省县级粮食仓储设施薄弱,今年抗洪救灾和5.12汶川地震又凸显了县级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性,为此,将《规划》的实施适当调整。) 3.2015年:完成其余粮食仓容和油罐罐容项目建设。 4.2011-2015年:每年安排4万户左右,连续5年共安排20万户的农户科学储粮装具推广。 (二)完善提高期(2016-2020年) 2016-2020年,在规划重点实施期仓储设施建设完成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衔接,推广安全绿色储粮技术。 七、组织实施 各级发改、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粮油仓储设施建设作为“十二五”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督查制度。加强沟通、联系与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定期检查制、竣工验收制、项目责任制、固定资产登记制等,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上下配合,共同努力,以保障《陕西省粮油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 附件2: 陕西省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粮食安全,根据《陕西省粮油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0-2020年)》(陕发改经贸〔2010〕1255号)、《陕西省粮油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0-2020年)》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范围 (一)省、市(区)、县三级粮油储备设施; (二)应急、应战储备设施; (三)配套设施:包括铁路专用线、散粮接发设施、玉米烘干设施、粮库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等; (四)农户科学储粮设施。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投资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省上按比例予以扶持,各市(区)、各县和仓储企业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预算内投资补助。第四条 投资标准 按照粮食储备仓容2700万元/亿斤、油罐500万元/万吨、成品粮油应急应战储备低温仓6000万元/亿斤、农户科学储粮装具500元/套的建设标准进行统一投资。省级粮油储备项目, 省级投资80%;市级粮油储备项目,省级投资40%;县级中心粮库项目,省级投资40%;大中城市成品粮油应急应战储备项目,对省、市两级项目,省级投资比例分别为80%和40%;农户科学储粮工程,省级补助30%。 第五条 省上安排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市、县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减免和支持。市级骨干粮油仓储项目,市级负担40%,企业自筹资金20%;县级中心粮库项目,县级负担40%,企业自筹资金20%。 第三章 项目条件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条件(一)项目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二)具有一定的粮油经营规模和稳定、充足的粮源; (三)项目的审批、规划、土地征用、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手续齐备,涉及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铁路专用线审批手续;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配套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五)项目必须是省、市(区)、县粮油储备及配套设施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项目统一实行审批制。省级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分别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市、县级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部门逐级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予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粮食专业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