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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我州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在政府投资筹集房源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性,鼓励其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三)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县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和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
  (四)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察、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规划建设、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州属单位的公共租住房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州级及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中等偏下收入线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件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各县人民政府应将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具体条件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外来务工人员。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县人民政府应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条件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租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二)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各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依据规定标准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货币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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