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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将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中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修改为“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对《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8月8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 十三、对《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20日内”修改为“15日内”。 2、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十四、对《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