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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全面提高我省城镇化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入城镇创业、返乡创业 (吉林省辖区内,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后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 (吉林省辖区内,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创业证明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到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的吉林籍劳动力,进入省内城镇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其他相关创业证明等资料,由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可享受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50% 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进入城镇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创办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当年新招用失地农民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四、农村劳动者参加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组织在岗农民工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不超过规定补贴标准50%的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 (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到城镇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籍可落在所在市(州)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可享受两年免费档案管理及其他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项目向城镇倾斜,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设置,优先满足城镇对 “三支一扶”就业项目需求。
  六、进入城镇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在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符合条件的发放 《失业就业登记证》,纳入失业率统计范围。乡镇和劳务输出重点行政村要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重点乡镇要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取得城镇户籍并实现就业,也可根据其就业形式按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八、城镇就业农民工,可依据其就业形式,按照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断就业或返乡期间,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照常计息。重新进城务工亦可按照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在间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也可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中心城市居民到城镇创业或就业,应当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小城镇,如其原在中心城市参保缴费满10年,本人自愿,也可返回中心城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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