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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理事。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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