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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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