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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并销售的数量按30元/吨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前款比例承担;对年销售杭产商品有机肥50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根据销售规模、竞争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诚信资质等指标,在市区和五县(市)分别择优评出前三位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投产且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以上的新建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对销售杭产商品有机肥的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和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的其他农资经营企业,由市级财政根据销售数量按6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开展杭产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示范方建设竞赛活动,对连片种植粮油1000亩及以上、蔬菜300亩及以上、茶叶500亩及以上、水果500亩及以上、花木500亩及以上的杭产商品有机肥施用示范方,经考核验收确认增产、增效、提质成效显著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 上述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供销社、财政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好商品有机肥的生产、销售和推广。市政府要将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工作列入年度生态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工作,落实推广任务,做好示范指导和考核验收;供销部门负责组织农资企业经营商品有机肥,做好农资企业的筛选、销售补助资金的核发及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组织畜禽养殖企业与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对接;工商部门负责有机肥购销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负责有机肥产品的质量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扶持商品有机肥生产、施用政策资金的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对采用弄虚作假、转手倒卖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用户和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补助(奖励)资格,同时取消其所有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指导,落实措施。“十二五”期间,我市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推广施用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农业部门要做好有机肥生产和施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结合农田地力建设和“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综合运用“肥药双控”、“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抓好商品有机肥示范点建设,辐射带动周边农户施用杭产商品有机肥。同时,建立商品有机肥长期施用土壤环境定位监测点及监测数据库,监测商品有机肥对地力提升和环境影响的规律。乡(镇、街道)政府要抓好商品有机肥的推广施用,将责任农技员制度落实到示范用户及田块地头,指导农户施用有机肥,总结推广适用模式、先进经验和技术。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市)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予以扶持。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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