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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评价数据的收集与汇总:评价工作所需信息记录由建管中心组织收集,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均参与提供信息。信息的来源包括:市、区县建委管理工作记录和执法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通报、处理、处罚结论、各省驻京建管处、协会等各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及记录、已经核实的新闻媒体登载的记录、企业自行申报的材料等。 (三)评价结果的产生:由建管中心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应标准赋值、汇总,根据赋值、汇总情况形成初步结论。 (四)评价结果的公示和公布:考评工作遵循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征求企业反馈意见的原则。在评价初步结论产生后,在网上公示五天(网址www.bjjs.gov.cn),以校正评价的客观公正情况,然后再作为正式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公布。 (五)评价结果等次的划分原则: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评价合格标准为获得企业基础管理值总分的95%以上。 取得企业基础管理值总分的95%以上的企业为合格企业(含95%);取得企业基础管理值总分的85%以上的企业为基本合格企业(含85%);取得企业基础管理值总分的85%以下的企业为不合格企业。企业管理附加值每获得2分可在企业基础管理值上加1分。 (六)企业自行申报工作:企业自行申报的记录,需按照要求提供记录相关的证书、奖状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2010年度市场评价时间安排为: (一)评价中使用的有效信息记录的起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二)评价工作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评价结果汇总结束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具体公示期另行通知。 (三)2010年9月1日以后进京备案的企业不参加本年度市场评价。 四、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经公示的评价结果将作为正式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公布的评价结果将记入企业在京档案管理手册中并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布。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予以公布表扬。 (三)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除将评价结果记入企业在京档案管理手册之外,还将把相关信息抄告建设部或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记录表 2、劳务分包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记录表 3、2010年度中央及外地来京建筑企业资质监督市场评价表(略)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基础管理 工作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劳务分包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