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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已经2010年10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主动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除外);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严格信息审查和批准程序。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维权。 (二)重点内容。 1.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本部门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4)县以上人口状况; (5)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6)本部门政府采购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调整、取消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情况; (10)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信访举报和监督的方式、渠道及处理程序; (1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2.乡(镇)应重点公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包括人口状况、奖优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办事(服务)项目、流程、承诺和结果;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4)免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 (5)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7)监督维权方式、渠道及处理结果; (8)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3)本村(居)人口出生情况; (4)计划生育奖优政策兑现情况; (5)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6)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7)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8)需要村(居)民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形式。 1.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府人口网页和其他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形式公开; 2.乡镇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 3.办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办事指南、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4.村(居)主要通过公开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基本要求 (一)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办事公开情况; (3)依法办事情况; (4)优质服务情况; (二)请流动人口“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城市(含县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办事公开情况; (2)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避孕药具、宣传资料的易得情况; (4)流动人口夫妻办理相关证明、证件情况; (5)依法办事情况。 (三)人口计生系统“下评上”。 1.评议对象。 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评议内容。 履行职责、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 (四)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 积极参与,认真整改,争优创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及时将下级参评结果纳入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重要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