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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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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费用。包括:pos手续费、pos通讯费、公房网络软件开发、物业支出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修缮费。指公司在维护维修经租公有房屋的实际支出。
  (一)人工费。用于房屋维修工时耗费,包括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费等;
  (二)材料费。用于房屋修缮维护消耗材料费;
  (三)机械使用费。用于房屋维修租用机械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直接费。其他零星费用;
  (五)施工管理费。用于工程建设管理上的费用;
  (六)对外承包费。特殊工程对外包工费;
  (七)其他费用。以上前六项中不包括的费用。
  
  
第三章 公司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条 公有房屋公司基本情况。
  一、企业性质。
  二、所属房管站数。指各区公司在编的房屋管理、维修站点。
  三、职工定员编制。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四、企业职工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其他人员、离退休人员。
  五、职工收入情况。
  六、公有房屋收入情况。
  七、公有房屋面积总计。包括住宅面积合计、非住宅面积合计。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全年正常修缮费用测算明细。
  一、房屋大修。按原建设部1988年建房字第328号文件规定,每年大修占掌管总量的3%计算。
  二、屋面维修。按掌管面积8年维修周期计算。
  三、门窗维修。按掌管面积5年维修周期计算。
  四、供水管拆换。按掌管面积15年维修周期计算。
  五、板缝渗漏。按掌管面积8年维修周期计算。
  六、屋顶水箱清洗、消毒。每年一次,每个支出1500元。
  七、更换门窗。按掌管面积25年维修周期计算。
  八、电线更换改造。按掌管面积10年维修周期计算。
  九、高层设备维护。按每年每栋17万元计算。
  十、高层设备更新改造。按每年每栋9万元计算。
  十一、碎修费。按掌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计算。
  十二、其它维修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1月1日废止。原天津市物价局制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房屋租金成本定期监审核算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04〕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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