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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法[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⒉ 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程序要求
  (一)调查取证阶段。
  ⒈ 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⒉ 检查或调查笔录: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2)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4)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入姓名的记载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6)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⒊ 调取与保存证据: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5)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6)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8)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⒋ 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1)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二)审查决定阶段。
  ⒈ 告知和申辩: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⒉ 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3)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通知时间等。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入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⒊ 处罚审批程序: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⒋ 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违法事实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2)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过程中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三)送达和执行阶段。
  ⒈ 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⒉ 给予罚款处罚的,实行罚缴分离,有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副本。
  ⒊ 没收财物的应有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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