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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园区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且无任何违法记录; 3、园区的资源产出指标、资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废物排放指标处于全省前列。 (三)市、县试点 市、县试点以本省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为对象,主要支持区域层面加强人口与资源统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集约型产业,强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完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资源循环的公共设施,形成政府有效引导、企业公众广泛参与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机制。 市、县试点原则上每三年确定一次,申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区域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和专职人员; 2、已编制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3、设有循环经济相关的专项资金; 4、在循环经济领域开展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取得成效。 四、确定试点单位程序 1、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规划。申报单位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年度申报工作指南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本单位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5]2441号)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2)试点建设的基础条件,存在或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3)试点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预期目标; (4)试点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明确建设内容、主体及关键技术,并进行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5)试点单位最终预期目标须涵盖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关内容; (6)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 2、预审并组织上报。各市区发改委根据省上通知组织开展本地区循环经济试点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规划进行预审,提出备选单位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发改委。 3、专家评审并确认公布。各备选单位通过市区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报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及相关要求材料。由省发改委委托专家组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改委正式确定公布年度试点单位,并向试点单位授予“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证书”,享受国家循环经济有关优惠政策。 4、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凡确定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园区和市县(包括省上确定的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必须按照实施方案或规划建设内容要求按期建成并发挥效益。省上将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对在规划期限内完不成建设内容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五、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并推动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并成立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专家组,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县试点工作由各市、县发改委统筹负责;园区试点工作由园区管委会或园区经营公司统筹负责,支持园区内企业共同参与园区试点工作;企业试点工作由企业自身负责。 1、启动试点建设。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各单位试点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单位要根据审核通过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积极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园区和市县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在省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2、开展评估验收。试点单位要对试点工作及项目建设进行科学评价,编制阶段实施报告,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3、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单位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对于省上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省发改委给予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经验交流推广会,进行试点经验的宣传推广,并选择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企业、园区和市县授予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1、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市、县); 2、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园区); 3、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企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市县)
附件2: 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园区)
附件3: 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企业)
注:各类试点单位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试点方案必须包括分类所列评价指标前一年度实际值、规划期末达到目标值及年均增长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