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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混凝土工程: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不按配合比称量上料;部分工程在梁板、柱混凝土强度不同时,节点处应留置试块的而未留置;部分工程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较差,有蜂窝、孔洞、夹渣、麻面、烂根等现象;部分工程模板支撑未采用两层支顶、方案与现场严重不符,分层搭设、钢木混搭、板下无独立支撑的现象仍有存在;部分工程自建的标准养护室温湿度均不符合规范要求;约41%的工程未制定混凝土同养试块留置方案,约37%的工程同养试块养护环境和位置错误,约50%的工程标识不清,约32%的工程无积温记录。 (4)砌体工程:现场搅拌的砂浆不按配合比称量上料;少数工程在楼层人工搅拌砌筑砂浆;部分工程使用无质量证明文件且未复检的砂浆外加剂替代石灰膏,导致砌体强度严重偏低;较多市县的砖砌块表面质量差,缺棱掉角,尺寸严重偏小,表面不平整,部分甚至有较深裂纹;部分工程的灰缝厚度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竖缝普遍不饱满;部分工程在墙体交接处未同时砌筑,留直槎但砌筑方式不对,且未设拉结筋;在墙体上随意留设脚手眼的现象较普遍;部分工程卫生间未设置混凝土翻边或混凝土翻边高度不足;门窗洞口过梁支承长度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工程的构造柱马牙槎砌筑方式错误,尺寸不符;少数工程在承重墙体上未经设计同意随意留设管槽而无任何加强措施;个别县的工程,砂浆试块仍然采用自然养护方式。 (5)边坡支护:极少数工程的边坡支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某项目为挖山造地,原山体已遭扰动,形成80度左右的高切坡,但边坡加固处理无方案,也未经设计单位认可,现楼房距山体最近处约1m,存在重大山体滑坡的隐患。 3.实体安全 (1)施工临时用电:部分工程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采用tn-s系统,电箱无标识、一箱多闸的现象较普遍,少数工程仍违规使用建设部明令禁止的hk型隔离开关。 (2)脚手架:部分工程外架连墙件设置不符合要求、数量偏少;外架与建筑物空隙处防护不严,个别工程仍在使用明令淘汰的竹脚手架。 (3)施工机械:部分项目的井架和塔吊未经检测就已投入使用,井架存在无楼层安全门和吊篮安全门、无安全通道和停靠装置、无专人操作的现象。 (4)文明施工:部分工程的施工现场没有围挡封闭,大门设置不符合要求;施工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缺少安全标牌;少数在建工程内住人,个别工程还设置了厨房。 四、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此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本次抽查中发现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未能按时完成整改和至今未对督查组意见有书面反馈所涉及的8家施工企业(见附件1),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工程项目。上述企业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对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公司定期检查和监理项目部例行自检制度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整改且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至今未对督查组意见有书面反馈所涉及的6家监理企业(见附件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上述企业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18个工程项目,所涉及的17家施工企业和12家监理企业(见附件3)予以全区通报批评,要求企业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市要针对本次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整改,举一反三,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审核、发放、动态监管工作,打击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对照本通报中列出的问题,一一进行整改,确保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附件:1.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 2.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 3.通报批评的企业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
附件2: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
附件3: 通报批评的企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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