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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襄樊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襄樊政办发[2010]12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樊市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襄樊市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2010年湖北省卫生城市(区)复查方案》(鄂爱卫办[2010]28号)以及《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鄂爱卫会[2010]11号,以下简称标准)的有关规定,为了以优异成绩迎接复查,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便民利民、促进发展为目标,以整治脏、乱、差,加强城市管理为重点,以“三城联创”为抓手,全面做好省级卫生城市复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复查,继续保持湖北省卫生城市称号,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襄樊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做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复查迎检工作负总责,具体包括爱国卫生组织建设,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辖区单位、居民区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除脏乱差,消灭卫生死角;开展健康教育和除“四害”活动;重点加强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小型饮食店、小型旅馆、小型美容美发店、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日常卫生管理,全面提高卫生水平。
  (二)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改造和维修;负责街面巷道亮化;负责建筑工地各类卫生管理;负责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指标的落实,主要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整治出店占道经营,游散摊点;整治“六小”门店店外环境卫生,治理白色污染,清理牛皮癣,规范管理夜市大排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负责落实有关绿化指标,绿化美化街景。负责静态交通秩序整治。
  (四)卫生(爱卫)部门负责复查迎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传染病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监督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加强餐饮服务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做好除“四害”、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无偿献血、打击非法行医。
  (五)环保部门负责《标准》中“环境保护”各项指标的落实,重点是大气质量、饮用水的水质、区域环境噪声、生活污水和各类化学及危险物品(废弃物)处理、控制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等各项环保指标的落实。
  (六)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及学校卫生工作,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抓好交通秩序整治,禁止各类车辆乱停乱靠,取缔无证营运,确保城市交通规范有序,保持公交车辆、客运中巴、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清洁卫生,形象良好。
  (八)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督促农贸市场规范经营秩序,健全卫生制度,加强卫生管理。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工作。
  (十)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点)管理规范,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按照饮食行业的有关规定,负责饮食服务行业的管理,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十一)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环境整治等爱国卫生活动;宣传健康知识,增强市民文明卫生意识,培养文明卫生行为。
  (十二)其它相关部门履行好自身职责。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动员(11月上旬)。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目标,层层召开动员会进行全面动员,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启动复查迎检工作。
  (二)自查整改(11月上、中旬)。各城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标准》及有关要求,层层进行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提高,接受省爱卫会组织的暗访检查;同时根据省检查团暗访检查的意见,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进行整改,确保全面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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